财政部修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09日
日前,财政部修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以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修订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放宽市场准入门槛,简化资格申请要求。新《办法》删除了“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两项准入条件,并将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提交的6项材料简化为4项。此外,为方便申请人开展业务,新《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新设分支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向其审批机关办理备案即可,其新设分支机构无需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二是建立信用约束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新《办法》要求申请人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变更登记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求审批机关在批准代理记账资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批机关也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新《办法》规定,对于无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对于违规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四是加强行业自我约束,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新《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